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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用地的赔偿问题

 01-05 14:50  悬赏 10  发布者:ATP091……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济南 回答:(2)
我是济南章丘的一位村民,之前承包了10亩的土地,承包期为60年(有相关的合同)在刚承包的时候便在地里种上了桃树,大概总共3000多颗,现在正处于盛果期。由于当地进行旧村改造计划,征占用地,邻村的赔偿是150元/棵,但是由于我们家的桃树比较多,他们说按亩赔偿,但是按亩赔偿的话显然我们是比较吃亏的。
还有承包的土地的话怎么赔偿呢?
想问一下,对于赔偿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之类的?我们应该怎样争取自己的权益呢?谢谢,恳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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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1月07日 14时16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9 10:47
征地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八倍。
2、安置补助费:每个需要安置户口的安置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根据当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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