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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湖北-十堰 01-11 23:01  悬赏 20  发布者:495170…… 给我留言  回答:(1)
1986年我们一家3口的口粮责任地因队长一句话把六分九的田地租给了外来户(3家住户)建住宅,每年以350斤口粮给予我们。
    2003年其中两家达成协议给予一次性青苗补偿(即口粮)作为了断,予2004年为期开发了用,另外一家什么协议都没有写,04年至今的口粮都没有给与我们。与2009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作为开发利用。
我想咨询的问题就是:
    前两家的协议只是提到青苗费,没有提到土地征用,应该如何处理?
    第三家什么协议都没有写,我该如何处理?
    土地征用费归谁所有;他们该不该给我土地征用费?



协议如下:
甲方:张某
乙方:王某
   1、王某于86年建房占张某责任地,双方协商每年青苗费补偿以每年100斤大米为准;
    2、与2003年某月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1)以前补偿除外(86年至2002年),现一次性补偿人民币一千伍佰元整;
    (2)在达成协议之日起乙方香甲方一次性付清1500元作为了断,不留后患,双方签字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这样的合同能否涉及到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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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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