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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征政复议决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湖南-湘西 02-07 14:04  悬赏 0  发布者:130374……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3年他人与我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花垣县人民政府于20003年8月作出了花行决字(2003)第2号行政决定书。我收到了该行政决定书后,便依法向州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州法制办并于2003年10月27日受理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复议申请书和受理通知书为证。因此我收到了州法制办的复议受理通知书后,就一直在等待州法制办的复议决定。法院也叫我等州法制办的复议决定,有法院的书面签字为证。这样我就安心在家等州法制办的复议决定。我从2003年等到2015年,从48岁等到60岁,已苦苦等了12年。然而州法制办至今还未给我下达复议决定。这种责任归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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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07 14:48
你好,可以起诉
追问:

法院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与受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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