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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使判决结果与宪法相对抗、请求巡视

江苏-淮安 02-16 17:22  悬赏 0  发布者:zoufen…… 给我留言  回答:(0)
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该第二十四条。往往只注意排除两种例外情形。除此两例外情形之外,仅凭借条和结婚证,就判决夫妻共同偿还。甚至对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的法律责任——缺席判决债务事实成立的法律责任债务,也判由夫妻共同偿还。甚至强迫未签字负债的一方举证“没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事实”证据,不能举证的认定为举证不能,判其成担偿还责任。甚至放任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第一时间告知义务的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都是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执法,应当保证执法结果与宪法规定不相对抗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刮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包括交易负债)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包括债务人的配偶)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包括合法的个人财产)而本文所指“解释适用解释判决结果”使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使交易负债应当损害其他公民(债务人配偶)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个人财产)是合法的,显然与宪法相对抗!??
在本案中,只有借条和结婚证。没有签字负债当事人的当庭质证。判决共同偿还的债务人配偶不知道,没参与,只在庭上见到其配偶出具的纸条,没见到金钱交付,不知是否真实负债,或是否已偿还或是否被威逼写下的纸条,或是否用于破坏婚姻家庭包养情人,直接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总之毫不知情,毫无行为,法庭却不听抗辩,反而说你有义务管好自家人,有义务找到下落不明或已失踪的当事人当庭质证,有义务向法庭举证证明你没用钱的事实证据,否则你举证不能,不能证明你没有用这个钱,你就得偿还这个钱……总之认为最高院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要具备借条和结婚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就应当夫妻共同偿还,不采信未签字配偶的任何抗辩理由。未签字配偶只是因为依法结婚,除此之外任何事都没做,其合法的个人财产就被他人的行为损害,还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甚至用公权力损害未签字配偶的合法财产,似乎把宪法第51条中的“不得损害”篡改成“应当损害”或加上了合法合法夫妻除外字样。请求巡视
金湖 刘立贵    130649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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