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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英雄流血又流泪,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如何理解?

江西-宜春 09-19 10:36  悬赏 10  发布者:bnnooo……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3年春,我父亲(农民)因扑山火,致残,丧失劳动能力50%,山火因别人失火引起,当时是断火路被杉木打倒的,盆骨开裂引起残疾的.请问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如何理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是指什么规定?我一直找不到;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是哪一级政府?是不我们只能找失火人,政府不会管我们的?

请律师费心,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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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09-19 10:46

  森林法第21条: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你最好把问题说的明白一点。但是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可以要求该林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你父亲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08-09-19 11:07
如果是因工受伤可以考虑申请工伤,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林地可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或无因管理之诉。
回复时间: 2008-09-30 11:40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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