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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甘肃-兰州 03-04 22:04  悬赏 0  发布者:tantan……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问我是山东人在甘肃出差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最高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事发地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赔偿,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都按照甘肃省的伤残标准计算的赔偿金,二审判决书写的该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定,故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此说话是否合理?我是否有申请再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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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3-04 22:39
你好,这个因为法条上写的是可以不是应当或是必须,所以法院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也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5-03-04 23:19
该规定确实是授权性质的,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采纳,但是“可以”法律的解释是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的做法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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