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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只认公司不认人?

广东-深圳 03-05 13:30  悬赏 0  发布者:oookkk……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
整个事情发展是这样的,2014年6月我跟我的商业伙伴与一家上市公司签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我们把场地承包了下来,签订这份合同的时候是以我的那位商业伙伴的公司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的。

现在我的商业伙伴他已经从该项目退股,场地的实际使用人是我,一直以来涉及的资金支出都是我支付的,后来我们找上市公司谈能不能把该租赁合同转到我本人公司的名下,上市公司表示不同意,那么我想如果我把我那伙伴的公司《当初与上市公司签订这份租赁合同的公司》直接收购了,那么那份场地租赁合同是不是就自然地归我所有了?租赁合同里的甲乙双方都是以公司名称称著的,法人代表签名那里签了双方法人的名字这样会不会动摇到法律上的只认公司不认人?

合同里没有提到不允许转让公司.不过有提及到转租超过200平米需要获得上市公司的书面同意《该项目有7000平米》,可是合同里面也有提及到允许我方公司与第三方公司以合资的形式与上市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可以通过收购公司就可以获取该租赁合同的拥有权.我更倾向收购公司方式获取合同拥有权。

签署合同地在深圳,项目地在东莞。
事态紧迫,就麻烦各位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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