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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解聘员工

四川-成都 03-10 18:50  悬赏 10  发布者:gui839……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试用期合同是3个月,刚好期满的时间是在春节放假期间(在试用期快满时已经填写了转正申请但公司没有给结果),开年后继续到单位上班有10天,公司要求签一个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的协议(项目经理与员工沟通时说是当事人未达到公司的预期且公司目前本岗位有两位员工,公司要根据这两位员工的考核来确定只留下一个人,所以公司给当事人一个机会希望当事人在试用一个月),当事人拒签,公司准备辞退当事人,在面试时口头协议了上班时的工资并没有具体谈转正或者试用期,公司发放工资时按照面试谈的薪水的80%发放的。请问:1、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2、公司辞退当事人后是否应该给当事人经济补偿?若补偿应补偿多少呢?3、试用期时的工资是否按照转正时的80%发放呢?4、试用期间公司在辞退员工时是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5、超出试用期的上班时间(未转正也没有签订其他合同)是否应按照转正后对待呢?(比如薪水和其他福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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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0 18:59
你好,同一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公司两次约定试用期的 行为是不合法的。其他情况欢迎携带具体材料找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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