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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购房合同问题咨询

广东-梅州 03-12 16:41  悬赏 0  发布者:blue洁 给我留言  回答:(3)
买的预售房,购房合同里写着: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面方式处理:(1)逾期在1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8%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按政府部门颁布的同期指导性租金标准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起,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外处理该房产并扣除买受人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这样的购房合同是否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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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2 16:44
是很不公平。
回复时间: 2015-03-12 16:49
很不公平,合同的解除权对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就是付款,而卖方的主要义务就是交楼并办理过户,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有个公司违约条款,如就你上述的合同条款,出卖人的违约成本过低,对他没有压力,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
你可以要求增加出卖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交楼的,以每日按总房款的几分之几计收违约金,逾期交楼多少天以上,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违约金多少等的条款。
追问:

谢谢,请问那我增加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楼的违约责任按第七条的情况还是按第十条的赔偿比较对买方有利,合同里还有一个条款就是指办房产证说在第二百四十个工作日开始没办下来,卖方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

回答:

当然是按第七条的标准才公平啊
至于你说的房产证超过240个工作日(其实都差不多一年了),对方才赔万分之五那实在太低了(以房屋一百万为例,万分之五才500块钱,对你有什么意义,对对方又有什么压力),赔个百分之三十都不过份。
我建议你找当地的律师咨询一下,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否则真的太不公平。

回复时间: 2015-03-12 17:06
简直就是霸王条款,买受人可以要求对等约定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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