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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责任
01-22 20:07 悬赏 10 发布者:奥巴牛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新乡 回答:(1)
尊敬的律师您好,2008年4月份我的一个朋友生意资金短缺,我给他介绍了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王某某现金十万元整,借款人 某某某,保证人是我的名字,时间2008年4月10日。后来我的朋友按照月息2分,一直给付王某利息,到现在快三年了,我还有担保责任吗?当时借条没有说是有利息的。
问题补充:
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后来王某得到利息还给他写有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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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1月22日 20时37分
你好:借条没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你依然有保证责任,对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觉得当时是借款,互相帮助,但是后来转变为贷款,他们互有收益了,应该是借条合同形式有了变更,我现在不应该再有担保责任,如果按照借条的书面意义,他们没有形成贷款利息,那么我就应该有担保责任,但是现在等于合同的实际意义已经变更了,我的担保也应该无效了。您看我的想法有无道理,谢谢!
评论者:梁微律师
时间:2011-01-23 20:57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评论者:梁微律师
时间:2011-01-23 20:58
你好:详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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