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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与朋友合作开店

 03-18 21:44  悬赏 0  发布者:zymyha……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常州 回答:(3)
我与两个朋友,合作开店。我出资金,她们出技术,管理由她们管理。我想请问,是成立有限公司好,还是成立合伙企业好?如果成立有限公司,但是如果从避税角度考虑,平常经营收入不通过公司核算,到时会不会存在分红无法处理问题。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3月18日 22时05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从风险方面讲,成立有限公司更为妥当。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成立公司,那么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而由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其次,如果您与朋友成立合伙企业或者个人合伙,那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是普通企业,那么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普通合伙人还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之,成立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风险都较大。
      再次,如果成立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分红比例问题,这个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总之,如果您要与朋友开店,建议采取有限公司方式为好。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不错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8 21:44
建议当面向律师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3-18 22:12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一般企业设立形式的选择从
一、税收
二、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的繁简
三、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四、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六、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七、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八、企业的存续期限
其次,关于税收的具体分析来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而且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也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应比较不同组织形式的税率和征收方法。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再者,关于合伙制的话,一定要出具一份书面的合伙协议:人员、出资比例、利益分成、退伙等事项明确规定好。这样子如果分红利存在差别的话,有依据。避免了一些问题。
最后,我建议是协商书面协议确定好,然后以此为依据处理事务,有纠纷这个是最有效的证据。因为是开店话,合伙制是不错的选择。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3-18 22: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我的补充: 2015-03-18 22:24
依据《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所以说设立公司的话手续相对较多,程序较复杂。合伙制书面协议作为民事 协议来处理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总的来说两种形式各有优缺点。但是合伙私下协议减轻税费负担。您可以考虑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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