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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内蒙古-赤峰 03-20 20:43  悬赏 15  发布者:wu老五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5年,某镇政府将一处房产出售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2014年到张某到土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土地局要求张某和镇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进行土地评估。经评估,土地现有价值为10万元。
然后张某到镇政府要求签署协议协助过户,镇政府认为若按现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则视为此块土地今天才交易,张某需按照此合同向镇政府交付1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在双方2005年的房产交易中钱款早已结清,且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早已经随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张某,再次交付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但如果放弃1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则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之嫌。镇政府拒绝签字,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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