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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按程序申请报销了生育金,今日社保中心通知当时核算错误,让我将已经报销的生育金退回。是否应该?

河南-洛阳 03-27 12:20  悬赏 25  发布者:71443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公司缴纳了三年生育保险,在失业5个月后生育宝宝,按照当地(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 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 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我向社保中心申请报销生育保险,社保中心予以审批,共报销11694元。 十一个月后,社保中心联系到我,说当时核算错误,按规定只能报销“医疗费用”,之前报销的钱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所以责令我于两日后将钱(生育津贴部分)退还。 鉴于以上情况,请问: 1、我是否应将该部分款项退回? 2、文件确实规定像我这类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医疗费用“应从基金中支付,但也确实没有明文规定“生育津贴”不予报销,我认为只要缴纳生育保险就应当全部享受,这样是否合理? 3、即使最后我应当将该款项退还,退还后我是否可以主张其他个人损失? 4、由于失业+抚养孩子,丈夫月收入仅够贴补生计,按照社保中心通知的退款期限,以我现在的经济状况,已无力偿还。即使按最坏的打算,也就是我应该退还该部分款项,请问我最迟应在多长时间内社保中心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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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3-27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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