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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交通事故工伤死亡,当地医保局告知实行差额赔付?

吉林-白山 04-02 07:58  悬赏 0  发布者:jlbs2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爱人于2010年10月份因公出遭遇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她所在单位为其在我市缴纳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她们单位向当地医保提供了索赔手续,我们家属则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对双方肇事车主进行法院诉讼的工作。经多方努力,现今肇事车主的赔偿已基本到位,可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却始终未履行工伤保险死亡相关的任何赔付,经我们多次上门申请索赔,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告知我们:“按国家相关规定,医保部门对此类事故采取差额赔付(即肇事车主的赔偿已到位,医保按我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补差赔付)。我们咨询了我市好多律师,可都没得到满意答复。也查找了有关文件,找到一份1994年市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文件内容和医保局反馈的意见一致。现我妻子已去世4年多了,可相关赔偿却仍为到位,作为家属我们多次找医保局和用人单位申诉,至今未果。请问医保给我的答复正确吗?如果我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医保还是用人单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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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02 10:36
首先工伤保险和第三人赔偿是两回事,应该分别赔偿,置于差额赔偿地方规定应该无效
回复时间: 2015-04-02 10:38
如果有差额,医保应当赔付,这要看你具体从肇事司机得的赔偿数额了。如果有差额医保局拒不赔付,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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