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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抢救48小时以内病逝认定为工伤”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湖南-娄底 02-12 09:15  悬赏 0  发布者:leiseb…… 给我留言  回答:(4)
为什么要设定个48小时?
为什么不能设定个持续抢救的时间概念,我能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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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湖南-长沙]
  • 刘昱律师 VIP
  • 电话:13907316483
  • 162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12 10:28
如果不设定一个时间,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什么叫抢救会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会增加很多争议,使法律的实施变得困难,就如同设定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道理一样,而在现实生活中,早熟的大量存在,但是法律就是一个尺度,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但是从全局看是有利于社会秩序的。
回复时间: 2011-02-12 09:26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回复时间: 2011-02-12 11:06
这就是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1-02-12 11:36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立法考虑到一般正常死亡与公伤范围适当。你可以提立法建议并说明理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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