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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广西-南宁 04-23 12:54  悬赏 25  发布者:277379……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1年5月原告徐某(女)起诉被告蒋某(男)到南宁某法院,受案法院于2011年9月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称2008年8月双方在网上相识后,未经充分了解即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加上因工作关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现原告居住的南宁市相思湖旁的120平米房子为原告所有。被告同意离婚,但提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理由是2009年2月以原告名义购买此房时自己也出资5万元(有银行的汇款证明,但没有注明是购房款)。经法院查明,双方诉争房屋是2009年2月以原告名义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总价51.7万(当时支付首付款15.5万,余款向银行按揭)。现经过评估此房子市场价值是90万。问本案诉争的房产应如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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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23 14:00
至少能分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
回复时间: 2015-04-23 14:02
您好,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二,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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