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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的成本太高

湖南-益阳 04-27 18:57  悬赏 15  发布者:细水方能长流 给我留言  回答:(1)
合同纠纷案件,如果请求人一定要求恢复原状,而且理论上也是完全可以恢复原状,只是成本太高,法院是否仍会判为折价补偿?
问题补充:
整个案件开始于两年前。当时,地方上很多农田都建了房,原告也想建房,于是找到被告,要被告转让农田给他,签了一份合同,交了大部分转让费,约定去年年底交地。去年4月在相邻农田建房时,他与人家共修了一堵墙,还打了一些地基,换了一些面积,被告没有阻止,也没有收尾款。去年下半年,听说有高速出口从这过,征收款很可能远低于转让款,也明令不能建房。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转让款,被告则要求将农田还原,协商未果,原告上诉,申请合同无效,要被告退款。虽然本案尚未宣判,但庭审过程对被告极其不利,因为合同本身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老农民签的,很多地方无法完全用法律条款来解释,甚至与法律条款相抵触;而原告破坏农田的关键证人不愿意提供证据,法院也拒绝现场取证;合同虽然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但法院对交易习惯也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应该是定下来了,如果被告二审只请求恢复农田原状,法院会判折价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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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8 18:12
案情复杂,建议带资料面谈。
追问:

二审我想提出两个主张,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1)请求法院进行现场查证,依法判定对方将本人承包的农田还原,此还原包括原农田结构及原农田相邻情况,同时包括合同签订前未被征收的性质。
2)请求法院判定对方的诉讼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我的理由:对方占用本人承包的农田并动工打了地基,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了交易,交换了部分农田面积,现在国家高速工程即将征用此农田,事实确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第58条与97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还原本人农田。同时,对方提出合同无效是在获悉国家高速工程将征收此农田后提出来的,是因为征收款很可能远低于转让款,为了拿回转让款,从而将损失的风险转嫁给本人,以达到保全自己不受任何损失的目的。即无效合同的签订并不是这起诉讼的根本原因,而是对方损害本人利益以保全自己的利益而提出的诉讼,是为了达到一种非法目的。此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可能引发道德危机,不利于公民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序良俗的好习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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