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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入室、恐吓、逼迫交出集体经济属于违法吗?

贵州-黔东南 02-24 19:05  悬赏 30  发布者:wangmi…… 给我留言  回答:(1)
金律师:
    你好!
    我是来自贵州省丹寨县四方山村的一名受害者。2010年7月经四方山村委、八大组织和群众代表多次讨论研究决定,转让丹寨县乌眉小学(坐落乌眉自然寨内)一宗闲置地基给第三组村民王林管理使用,转让费两万元,此项资金经村领导及群众讨论后推选我负责保管,村委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了一部分,还剩余1万多元。四方山村第三组部分群众认为该宗闲置地基属于第三组地盘,转让费应归第三组享受,这个念头根深蒂固在四方山村三组部分群众的心头已久,可是他们并没有找村委会商讨解决,村委会也不知道他们的想法如何。
   2011年2月12日下午4时许,借着召开四方村第三组组长换届选举的时机,在没有经过村委会、八大组织和群众代表的研究许可之下,四方山村三组原组长文朝帮非法组织全体农户到我家中逼迫交出地基转让费,当时我认为这块地基经村委会、八大组织和群众代表研究同意后才能转让,应由组织研究决定后才能发放,资金应归全村所有。而被告文朝帮他们却把法律抛于脑后,不顾一切,一定要逼我交出钱,我很害怕,立即打电话向乡政府办公室和乡纪委书记李毅同志汇报此事,李毅书记当时表态资金分配方案没有明确之下不能发放,必须把事情弄清楚才能发放。我也多次向时任组长文朝帮作了解释,他不但没有说服群众,反而去召集更多的农户冲进我家中闹事。目的就是马上逼我交出钱,事态步步升级,让我有理难言,全身发抖,惊怕遭到殴打,于是再次对被告时任组长文朝帮说,“此项资金是村委会委托我保管,我具有保管的权利,但我没有发放的权利,若你组织群众非要我交出钱不可,你们必须要写出领条,有人人签字盖章和村委会同意签章,并且要有一份保证书,保证发放资金后有所产生的纠纷不要找我”。其实,我也不愿意这样做的,是被告文朝帮非法煽动组织群众逼出来的,如果没有这样做被告他们一定要打我,于是被告他们商量后写出了领条逼着农户个个签字,有些懂法的群众不愿意签字还受到被告文成兴威胁说“你不听指挥,以后办事情找不找我们了……”
   过了一会儿,文朝帮他们写出了领条拿给我看,没有村委会同意签章,我就用手指了指被告他们写出来的领条说:“没有村委会同意签章,我怎么拿钱给你们呢?”当时被告文成兴火冒三丈,认为我在指着他,在玩弄他们,两眼冒着火花,像一只发怒的老虎直向我猛扑过来,抓住我的衣领,这时,被告文兴义也直奔向我用手差点刺入我的眼睛,用力推我撞板壁几下,如果当时没有我的妻子过来挡住,我将会受到更大的身体伤害,文成兴之兄弟文成义和文成贵也站了起来,指手画脚地威胁我。当时在场的欧富荣老师看着情况不妙,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升级和我的个人生命安全,用力劝着他们,被告文兴义还想打欧富荣老师,还对欧富荣老师说:“不关你的事,你离开远一点”,接着还逼我说“这是我们的钱,你用去多少,还剩多少,马上交钱出来。”看来被告他们是带着预谋而来的,他们拿不到钱不会罢休的,从下午4时许一直逼我到天差不多黑,我连报警的机会都没有,被告文兴义还很傲慢地说:“煮饭来给我们吃”。
   综上所述,文朝帮,身作为一名组长,没有很好地履行好组长的职责,没有更好地带动群众发展致富,做好公益事业,事先没有去与村领导商量,就组织煽动群众冲到我家逼迫交出地基转让费,致使我遭到威胁、殴打轻伤,造成精神伤害过大,事件发生后,我经常做恶梦,梦见他们在毒打。
   被告文朝帮一伙拉帮接派是有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是法理所不容的,我认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侵犯集体财产和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干涉了我的人生自由,具有结伙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的行为。现在我很担心自己的生命没有得到安全。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建立平安、幸福家庭。为此,我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文朝帮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给我王明华造成的精神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还我一个清白、赔偿精神损失费和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
   金律师,你认为被告他们做对吗?此案今天乡派出所和综治办的代表已经来调解,希望双方都冷静、结果谁是谁非一了了之,我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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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2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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