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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中贵重物品丢失

陕西-西安 03-04 11:34  悬赏 0  发布者:PP132 给我留言  回答:(1)
公司组织报团去海南旅游,期间在导游的引导下去海上的大排档吃海鲜,公司乘坐的大巴车停在岸上,附近环境杂乱没有停车场,我们走后车上也无人留守。三个小时后我们回来发现一共有13个人的物品丢失我们第一时间报案,下车前公司同事查看所有车窗窗门并上前亲手固定,案发现场为车尾窗户打开。经警察分析窗户附近及座位上的灰土痕迹不是脚印。等我们游玩归来后旅游公司只予以赔偿8000元,但我们总计丢失物品金额在2万元以上,其中有两部贵重的单反相机。我们公司有2万元的押金未支付给旅游公司,现在旅游公司打官司要求我们予以支付。请问律师先生我们这种情况官司打赢机会大吗?旅游公司的赔偿合理不合理?他们在合同中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一条不知道是否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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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4 17:0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他们在合同中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一条属于警示性提示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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