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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湖北-黄石 05-23 15:58  悬赏 0  发布者:黄召新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告:黄召新 男 汉族 195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黄
      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四松村一组。
身份证编码:420222195010082039
电话号码:18995799970
被告:太子镇四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光华,职务支书兼
      主任。
第三人:黄召江 男 汉族 1948年9月13日出生,现住: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四松村一组。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即将原告田块1.85,亩划拨
    第三人黄召江判还原告。
二、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承担本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通过农村联产责任制一轮承包政策,承包本组责任土地面积8.8亩,已取得法定土地承包使用权。由于一九九八年因受洪灾影响,将原告基本生活推向困境,一家八口确无生存之机。为了生存于一九九九年将全家户口迁于本镇周堡村办建村级医疗,以行医为业度过当时生活危机,方便当地群众。但四松村承包土地没有交给村委会二次发包,也没有流转他人耕种,更没有收到村委会有关土地流转通知书。二零零八年四棵松塆修路毁坏第三人黄召江约旱地0.2亩,需要补偿。被告黄光华既没有经过原告知晓和同意,也没有通过村民大会议订处理方案,更没有任何转包手续,私自将原告地处向家垅三斗五1.85亩水田,划拨第三人黄召江作为补偿。被告举止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二十六条三十五条法律规定。
该纠纷经太子维稳中心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共识意见。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在四松村委会召开调解会议,出席会议主要人员:太子维稳中心徐新军、石义丰,太子财政所李文等人及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告提交各种有关证据,维稳中心石义丰、财政所李文一致认同该田块应该归还原告。被告现第三人态度强硬,还说是几届支部书记证明给他不肯归还。对于本次调解结果政府应该有个具体说明。只是在信访回复中告知说本次调解失败,没有其他任何说明。因政府没处理意见,法院不肯立案受理。原告为此奔波一年多还是诉讼无门。请问网上律师有何高见,或有律师接案打这个。若是有律师愿意打这个官司请联系:18995799970  qq:153563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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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
了解详情请进入1535636361我的qq空间,日志里面有所有证据一看便知。电话里说一下子也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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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23 16:20
您好,您可以来电具体详询
回复时间: 2015-05-2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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