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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试用期遭解聘,是否合理

安徽-合肥 03-05 12:48  悬赏 10  发布者:Thn7057 回答:(3)
您好!我在一家小公司应聘做HR专员,部门经理让我做他在公司异己的背景调查,这项行为不符合当时公司招聘时候的岗位职责,属于这位经理的个人情绪行为,这项他布置的任务遭到我的拒绝,他就让我卷铺盖卷走人。我在这家公司试用期7天,公司没有签试用期合同,这7天我没有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做了很多实际的人事专员的工作,请问这个经理有权以我不听他话做为理由解聘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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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5 12:59
1、没有理由,试用期辞职也需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40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
2、附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回复时间: 2011-03-05 14:35
不合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复时间: 2011-03-05 22:25
试用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支付报酬.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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