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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住改商

福建 05-25 12:57  悬赏 5  发布者:QQAP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008年5月施行《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的第九条规定指出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请问在福州,《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算是物权法住改商中应该遵守的法律或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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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25 13:05
该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
回复时间: 2009-05-25 13:10
昨天最高院颁布了司法解释,10月1日生效,已经规定了住改商必须经所有业主同意。
回复时间: 2009-05-26 09:14
该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但也是有一定的约束力。
回复时间: 2009-05-27 15:09
有一定的效力,但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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