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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浙江-湖州 09-23 07:05  悬赏 15  发布者:lxiang…… 给我留言  回答:(5)
律师门:你们好!我想请教你们一个问题。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死亡的,且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有过错行为的(横穿马路),现在交通部门认定书是五五分责任,说明机动车存在过错,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 1,机动车已经在认定书上体现了存在过错;2,非机动车不是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所以应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那为什么认定书下的是同等责任消除机动车一方的主要责任呢?
请问各位知名律师分析,这样的书古认定书是否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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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23 08:01
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气体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认定。
回复时间: 2008-09-23 08:03
赶紧在法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争取维护合法权利。
回复时间: 2008-09-23 08:23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是对民事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不是认定责任的依据
回复时间: 2008-09-23 08:29
可以这样认定.
回复时间: 2008-09-30 12:29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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