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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质押物的风险损失

 03-21 09:17  悬赏 0  发布者:fay-sk…… 给我留言 地区:云南-昆明 回答:(4)
请问按照《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的风险损失有谁承担?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云南-昆明]
  • 易德祥律师
  • 电话:13529112345  13529370000
  • 37621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21日 10时16分
如果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了质押权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1 10:12
风险已经随交付行为转移到质权人(保管人)。
回复时间: 2011-03-21 10:27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回复时间: 2011-03-21 12:36
由质押物的保管人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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