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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土地经营23年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确权吗

广西-河池 03-21 10:42  悬赏 0  发布者:王建斌 给我留言  回答:(1)
首先感谢前面几位律师的回复!可能是我原先表述不明,所以我所需要的回复还不明确。在此把我的问题修正一下:

    我家于1990年间,按照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有“对零星的承包地,鼓励农民相互调换,实行连片经营。”的鼓励,我家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及另一集体经济组织10多户在同一处的零星承包地块进行互换经营,至今我家经营这些零星地块已有23年了,因去年该互换地块被征用引起纠纷。请问:在互换行为有效的情况下,我方可否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申请对互换来的零星承包地块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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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1 18:05
不是同一村民小组是不能互换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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