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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身亡赔偿

吉林-长春 03-23 12:03  悬赏 20  发布者:烟波钓客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姑夫94年给村里维修高压电缆时,不幸被电机死亡。当时我姑姑在我众亲人的帮助下跟村起草了一份协议,如下。。

东胜村电工王才电击死亡后事
安排问题协议书

时间: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时
地点:在村办公室
参加人:村党支部、村委会、各屯长、死者家属与亲属。
一、共同讨论协商后,同意下列解决意见:
1、一致承认本村电工是在给四屯正常维修安装工作中被电击死亡,是因公伤亡。
2、通过了解王才在维修前已经做了周密细致的安排,将安全闸断电后才进行工作,本人未料到线路直通结果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3、已经与电业部门取得联系,因村电工王才参加了人身保险,及王才死亡原因经过和家属要求,电业部门同意对王才的保险金给予积极办理。
4、本村对王才家属的承担条件:
(1)对王才家属现在承包的35亩地,不收承包费,不要议务工,任务粮等。
(2)根据家属的实际条件,一家主要支撑者王才已死,涉及以后如家诞房屋维修、土地耕种、现有人口疾病等问题,不再找村,讨论协商后同意给家属每年补偿三千元。
(3)如果王才妻再嫁,除嫁本村外收回全部土地。
(4)即一九九四年开始村里负责每个孩子都长18周岁,为至每年每人750元×4口人,等于3000元。
(5)王才家属除按以上解决条款外,任何问题不再找村,全由家属自行解决。
以上各条经双方讨论协议后制定,从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有效,不再反诲。
以上意见报请镇党委、镇政府请文审批,并请有关公正部门给以公正。
家属:




东胜村党支部、村委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一直到现在村里没履行任何责任。我想问一下如果诉诸法院。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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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3 13:00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已超过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3-23 18:55
过诉讼时效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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