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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

湖南-益阳 03-23 13:35  悬赏 10  发布者:xianme……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益阳世纪嘉苑买了一套房,按照购房合同,房子需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交房,若有延期则开发商按照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一直到2010年9月初实际收房。当时从物业办理收房手续时出示一保证书要求签,大意说是送一年物业管理费,但业主不再就延期交房之事交涉。当时因考虑到违约金约为2年左右物管费,故而未签。后咨询物业人员,告知开发商依合同免责条款为由,“可以不需支付违约金”,该条款为“重大政策影响”(益阳城市创卫,渣土车上路需清洗干净,影响施工场地出土进度)及“天气原因”(雨天较多,影响施工(本市气候条件本来就这样))。

基于以上情况,请问我是否还能主张我之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之权益?

先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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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3 13:38
开发商的理由,不能视为重大政策影响,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3-23 14:05
当然可以主张,属于开发商的违约,那个理由不构成免责
回复时间: 2011-03-31 17:46
你有权主张我之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之权益

我是益阳市的,如果不清楚可以随时电话免费咨询联系!这上面有我的电话1387370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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