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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06-28 10:41  悬赏 0  发布者:wxjwyj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给儿子报了个校外补习班,本想让他吃点小灶,不料,却因此打起了官司。”刘女士告诉记者。因培训学校经营不善无法保证剩余学时正常完成,她要求对方退还剩余学费遭拒,无奈诉至法院,近日终于获得培训学校退还的1.5万元辅导费。 
  案情: 
  “当时,我选定了一家培训学校。咨询时对方承诺我儿子要上的辅导班,其各个授课老师都是本市重点和准重点小学的特级教师,不仅课教得好,还能使我儿子这种好动的低龄学生开悟,迅速爱上学习。”刘女士说,这是使她特别心动的一个原因,当即便支付了2.1万元的辅导费。 
  上了两次课外辅导班后,儿子反应挺好。但过了些日子,原来的老师都走了,新老师明显不如以前教得好,而且教师人数大幅减少。不久,刘女士看到老师留给儿子的数学作业都是网络上的原题;让儿子用手机悄悄录了几次课,竟然发现老师讲的例题也都是网上的。随后,刘女士与几位家长找到校长,要求更换老师。校长表示学校经营遇到困难,以前的老师都被其他学校高薪挖走了。过了两周,学校通知家长暂时停课。 
  刘女士一打听,原来学校拖欠工资,老师都辞职了。她找到校长:“把剩余辅导费退了吧,我们耽误不起。”对方不同意。半个月后,辅导班仍未开课。无奈,刘女士将培训学校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庭审时,刘女士提交了她与培训学校签订的课外辅导协议书、收据、学校发的宣传单、她咨询时的录音。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双方达成的课外辅导协议受法律保护。 
  刘女士向学校支付了2.1万元,履行了预付辅导费的义务,培训学校就应当按双方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课程辅导。《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培训学校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后续课程,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培训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西安信用卡投降【电话】【18629603968】【186-2960-3968】【刘先生】【QQ475705439】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刘女士有权要求培训学校退还剩余辅导费1.5万元。 
  培训学校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因而法院最终判决培训学校向刘女士退还1.5万元剩余辅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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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2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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