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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事情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还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云南-昆明 07-01 22:20  悬赏 0  发布者:wentao……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5月我因为想要调动工作,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人自称是"有关系"的人,然后和"有关系"的人说起我想要调动工作的事情,两天以后,我的朋友说"有关系"的人已经问过相关的领导需要用钱打点,然后"有关系"的人向我第一次要了7W元钱(写了一个7W收条,但是名字他写的假名,我现在已经查到了他的真实名字和身份证信息),之后的第二天,他又以吃饭打点向我又要了2W元钱,这个2W没有写任何的凭据。之后一直就说工作马上成了,然后用各种理由推脱事情,至今没有归还我的钱。

问题1:我这个事情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还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到公安机关报案会立案吗?

问题2:我现在手里面只有他写的收条,日期是2010年5.26日,(名字是假的,我有他真实的身份证号和名字),我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这个日期是否过了追溯的实效期?

问题3:我现在能提供我银行卡当天的取款记录和他写的收条信息,是否证据充分?如果不充分还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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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2 08:15
一般不构成诈骗
追问:

他给写的收条是虚假名字,是否构成虚构身份?怎么还不构成诈骗罪呢?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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