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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04-03 00:14  悬赏 0  发布者:wygmgl……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泰安 回答:(1)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原告:曹刚
山东省新泰市菜园村人,个体经营
被告:刘海
山东省新泰市岳家庄人,个体经营
原告的父亲在2001年曾经卖给被告住宅一套,以下是双方当时买卖的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曹功臣(原告曹刚的父亲 已过世)
山东省新泰市菜园村人
乙方:刘海
山东省新泰市岳家庄人
  甲方曹功臣在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菜园新村有住宅一套(四至。。。。。。。)。经双方协商,曹功臣以壹拾壹万元转让给刘海。手续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新集建1991字第15478号)一份,土地使用者已改为刘海,公证书一份(原菜园村与曹功臣签定{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13627号}),双方无任何争议。
  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曹功臣(未按手印)
乙方:刘海  (未按手印)
2001年5月28日
  以上协议书是当时买卖房屋时的原本抄写,解释如下:
原告的父亲曹功臣在1991年通过审批获得本村的宅基地一处,随后在此建设一层的砖混结构住宅一套,住了5年后因生意赔了钱,欠了(被告)刘海11万元的债,无奈之下将此房屋卖给了刘海,抵了欠款,当时没有经过村里出具任何手续,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变更过户,至今土地使用证上还是曹功臣的名字,曹功臣在2004年去世。
  诉讼原因;2010年菜园村响应上级号召建设新型社区,此处房屋面临拆迁,已下达拆迁通知,赔偿方案是:1.给原房屋的所有人每户给予5万元的拆迁赔偿金。2.每户给予两套96平米的回迁楼。
  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获得的两套回迁楼,原告被告一人一套,拆迁赔偿金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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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4月07日 06时42分
农村宅基地房屋仅限本村民之间转让,对外转让无效,可以反悔,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对方损失。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的非常好,谢谢,如果真要走法律程序,可能还得真的找你做律师了。我看了你也是新泰人,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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