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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自己写了份诉状,请帮忙修改。

广东-东莞 07-09 21:22  悬赏 0  发布者:flyl67 给我留言  回答:(0)
诉讼状
原告:姓名,性别,生日,居住地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电话。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返还我所交诚意金100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
  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看中被告代理物业一套,面积120㎡,价格60万。之后一直与被告协商该物业价格,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有三次间接的表达过该物业面积为102㎡,当时原告与被告协商价格问题,未注意面积有所变化。
  经考虑,于6月1日确定购房,预交一万诚意金于被告,用于方便被告与业主商谈。当时约定被告将该物业谈至成交价59万,自动转为定金,未谈成该笔诚意金如数退还。6月6日下午原告在网上发现该物业面积为102㎡,比当初告知面积相差近20㎡,即向被告求证,被告解释为业主自己弄错面积,被告过后询问小区保安,后已通知过原告。6月7日上午致电被告,要求将成交价改为58万,被告告知6月8日约谈业主。6月9日被告告知业主只愿59万成交,6月11日原告要求与业主面谈,被告立马拒绝。6月13日中午被告改变主意同意约业主与原告面谈,当天下午被告告知业主反悔,该物业不卖,原告即要求被告返还所交诚意金一万元。6月15日被告以原告未及时购房原由,不予全额退还。为诚意金返还事宜,我多次向工商部反应,被告拒绝调解。
理由:
1、该诚意金按约定是用于“表示原告的购房诚意,为被告与业主商谈时创造有利条件”作用结束应立即返还。
2、未商定成交日期,不能以耽误时间为由拒绝返还诚意金。
3、该事件直接原因是业主反悔。
4、不能以间接原因中原告小部分过错,把全部责任推给原告。
5、业主愿意59万成交和业主不卖,都是被告单方面告知。
6、原告通知被告更改要求为58万成交时,原约定59万成交应立即作废,被告不能以原约定为由,表示已达到原告要求。
7、该事件未产生直接损失,不应该赔偿或补偿。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5年7月9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收据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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