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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民事纠纷,对方受皮外伤,而自己胳膊被其打断

湖北-武汉 06-25 12:41  悬赏 0  发布者:韩小颖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和朋友在带地摊,地摊部位是在门面前面,而门面前面是一个老板承包要我们在那里摆的。一天早上门面老板娘,从其家里带一桶垃圾往我摊子前面倒。然后我跟城管的的人反映情况;问他们那里能不能摆,不能摆我就不在那里摆,后来城管的人就与门面上的人打了一声招呼,对方有口角争斗,尔后;门面的老板。在路上碰见我和我朋友,就骂我,还进行威胁,要动手打我朋友,我在其中拄难。被他把我胳膊划伤。我朋友看到了很气愤。就跑回去拿东西。对方也跟着回去拿东西,就打了起来,最终他的头部属轻伤,而我朋友被他把胳膊打段了,动了手术。法医鉴定是轻伤,请问法医的轻伤属不属于定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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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25 14:00
轻伤属于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不属于民事赔偿划分的伤残级别.轻伤和重伤害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回复时间: 2009-06-25 16:01
轻伤不一定构成伤残,只是追究故意伤害罪的依据!具体能否构成伤残应由法医出具伤残鉴定书!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武汉王建峰律师:13971214013 
回复时间: 2009-06-25 16:42
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欢迎电话或当面咨询武汉张律师,预约电话15907127056
回复时间: 2009-06-25 17:29
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可附带民事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6-26 22:25
你好!关于本案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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