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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工资结算问题(第四个月的工资如何算?)

 07-24 13:57  悬赏 25  发布者:guangg……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5)
本人在一家公司上班,2015年4月7日入职,2015年7月24离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写的是有效期限三年,从2015年4月7日到2018年4月6日。其中2015年4月7日到2015年7月6日为试用期。
今天离职时,问了公司人事,工资如何结算?人事说还是发试用期工资。
她说还没收到公司部门给你的转正通知,并且只有公司觉得你考评是转正才能转正? 这样合理吗?
合同上面从来没有写公司考评转正的事情,不应该是过了7月6日,自动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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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许谦律师
  • 电话:13817426440
  • 7818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24日 14时16分
你好,回复如下:
1、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及考核依据的,试用期届满即认定为确定录用。
2、试用期工资一般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2020元。
3、建议与财务协商,对于工资结算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向劳动监察投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这个是比较好的答案,觉得比较合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24 14:14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5-07-24 14:23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及考核依据的,试用期届满即认定为确定录用。
回复时间: 2015-07-24 16:11
用人单位说法不正确,您的理解是正确,据此进行交涉吧。
回复时间: 2015-07-26 20:58
您好!第四个月的工资不应适用试用期工资。
评论者:guangge 给我留言
时间:2015-07-27 07:44
感谢各位律师的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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