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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发生变化,能得到补偿吗?

上海 07-31 18:29  悬赏 0  发布者:wsl801…… 给我留言  回答:(2)
各位律师好,我的问题如下:
   我们公司是一个集团旗下的分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是一家制造型企业,集团旗下还有一家分公司在江苏昆山市,做我们同样的产品。
   公司现在要将所有设备搬到昆山的兄弟公司,但上海这边的公司仍然保留,公司名称等不变,只是将生产部及大部分的部门都会取消,只保留市场、财务、工程等几个职能部门。上海这边只负责接老客户的订单,工程部处理资料,财务负责结算等,所有生产将由昆山工厂制作。即相当于上海这边的制造型公司,变成了一个转单的贸易公司。

   请问:
1、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公司的公司性质发生了变化?从一个制造型企业,变成了一个贸易公司?

2、公司性质变化,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对劳动合同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3、老公司有些部门会保留下来,这些保留下来部门的人员,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性质发生变化,需要支付补偿金?

4、补偿违约金,是否按照常规的N+1支付?

5、生产部取消,不想去新公司的人员,公司肯定会有补偿金的,但是,公司说目前资金紧张,需要分12个月或36个月来支付补偿金,请问这种合理吗?

  由于没有积分,无法给出悬赏分,请各位律师能帮忙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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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31 20:47
1.不属于性质变化;
2.对于需要搬迁的部门员工,如果因搬迁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要求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3.依法,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结清。
回复时间: 2015-07-31 21:35
如果工作地点变化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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