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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成立吗?再盼回答

 07-05 08:57  悬赏 5  发布者:xj9301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5)
各位律师,大家好!本人于2008年8月以出资人身份加入一家股份制小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共50万,每人占1/3股份。因为资金太少,无法运作,所以再签订补充协议,每出资个人再投入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并且明确投入的资金只能作为用于企业生产,不得挪为他用,3方签字确认。公司开办来一直处于亏损,2009年1月,公司法人{出资人之一}以50万元是借来的理由,需还款取走,至今未归还。此行为属于那种类型?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再盼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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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7月06日 16时45分
犯罪是否能成立的问题,并不是看了简单的咨询帖子就可以得出结论的。有些案子即使看了全部材料后也会存在争议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虽然没有确切答复,但是认可:有些案子即使看了全部材料后也会存在争议的。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05 09:42
要看他是在何种情况下取走的50万,,职务侵占罪一般是利于自己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你的表述,勾上职务侵占的可能性不大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09-07-05 10:24
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或者你们只是一个合伙企业?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出资的时候出资人向公司转移的是财产的所有权。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否则构成职务侵占,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形,其更像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根据补充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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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7-05 13:00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09-07-06 10:05
如果你认为有问题,可以先报警,让警察来确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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