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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建房纠纷
福建-厦门 04-28 20:07 悬赏 0 发布者:清和天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4年6月27日,被告(张泽新)与杨兵签署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出地,杨兵出资,共同在被告的一块12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房,建成后双方共同拥有房屋,各占50%的面积。如遇国家征用拆迁,被告和杨兵只能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不得选择批宅基地和产权调换,被告和杨兵各分得50%的货币化补偿金额。鉴于杨兵自身特殊原因(公务员),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原、被告和杨兵三方一致同意,杨兵完全退出合作事宜,由原告(陈立和)和被告合作建房,建房所需的全部资金由原告提供。2009年,因建设吉安路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但是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违反协议约定,私自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由政府向被告一支付货币补偿项337824元和以建筑面积为251平方米的房屋。原告得知后多次向被告要求平均分配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利,却遭到被告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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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9 10:02
【1】被告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作为被拆迁方介入拆迁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你与被告的内部约定,按约定处理,被告违约,你可以主张对方责任但违约责任。
【2】你与被告的内部约定,按约定处理,被告违约,你可以主张对方责任但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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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9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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