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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湖北-武汉 07-06 18:19  悬赏 5  发布者:ygfam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家韩国铁道监理公司的翻译(监理武汉~广州的350km/h客运专线)。我们翻译是一对一的助理韩国监理人员,因每一个工程监理人员合同期限不同,有的一个月,有的好几年。我是去年来到这个公司并签了2009年12月终止的合同。 因我助理的监理人员今年6月底回国,口头答应我安排到其他线路上工作。可是 今天代表处(我们公司因外企,代表处设在北京。工资保险等都在北京代表处来办理)通知我,因没有适当的工作安排 要我退职,经济补偿1个月的工资。可我还剩下5个月合同期限,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应当收取多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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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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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7-06 18:28
应当补偿3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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