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养父女关系,急急急,专业人士回答?

江苏-无锡 07-11 09:56  悬赏 10  发布者:seesyc…… 给我留言  回答:(5)
女方离过婚,有一女儿(8岁),对方父亲贴到18岁的生活费用一半,后来与另一个男方又结婚,结婚之后,女儿的户口和母亲的户口,迁入了结婚的男方。生一个儿子,现在女儿已经结婚(27岁)。女儿结婚之后,父母就马上离婚。
问题1:女儿与现在的父亲是养父女关系吗?
问题2:要是养父女关系,现在女儿提出解除养父女关系,法律上有什么条款,能够补偿养父19年的养育费用的?
问题3:要是不接触养父女关系,现在养父发生了经济危机,1:上有83岁患有精神病的老母,下有16岁身患绝症的儿子,养父只有700元的工资,本人又是胃癌晚期做过了手术,丧失了绝大部分的劳动能力,现在在做门卫。现在已经于老婆离婚,困难重重,可不可以像养女,提出帮我解决点困难,像女儿要点钱,如果上到法院,法院如何判决? 
问题补充:请专业人士回答 ,写明法律第几条第几款,替我讲明白。
补充:父母离婚,母亲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和任何费用,放弃一切家产,带了几件衣服走的,所以儿子没有抚养费。 
补充2:83岁患有精神病的老母亲,没有任何收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4659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7-11 12:33
1、属于继父女关系。
2、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3、应当赡养。
回复时间: 2009-07-11 10:32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09-07-11 10:44
《收养法》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你与继父不是收养关系,而是继父女关系。
回复时间: 2009-07-12 13:41
您好!建议您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为宜,委托律师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孙律师常年联系电话:13914031175
回复时间: 2009-07-12 19:57
形成抚养关系,属于继父女关系,应该赡养继父,不可以解除此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东城区
河北石家庄
北京朝阳区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广东广州
辽宁沈阳
北京通州区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东城区
人气:9802
山东 临沂
人气:250196
陕西 西安
人气:584594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68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7357
福建 厦门
人气:12515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