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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广西-南宁 08-16 21:46  悬赏 20  发布者:ssddnn…… 给我留言  回答:(1)
土地原承包人于死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可以继承,原承包人有三兄弟~大哥没有妻子和子女~二哥在1977年把户口迁到外地,那时候的土地还是集体的~到了83年才分土地~~本人的户口一直和大哥的户口是一起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写的是我大哥的名字~~现在大哥过世了~~我二哥是否拥有土地继承权呢~~他的户口簿不是本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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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18 23:38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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