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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赔偿问题

贵州-遵义 08-16 22:23  悬赏 0  发布者:石启宏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9月,被告李某1、杨某、周某、刘某1、李某2、刘某2等人以同工同酬的方式承包了被告黄某家准备修建房屋的基础工程,同时以120元一天固定工资雇佣原告做工。9月26日下午三点左右,在做工途中,被告杨某敲打的石头飞溅打伤了原告的眼睛,原告当时有点晕,就准备去看眼睛,被告刘某2和李某1说他们眼睛受伤了都可以继续干活,原告就没有去医院,继续做了一天。后眼睛实在疼痛,9月29日,原告去当地县医院看了之后就要求原告到市医院医治。9月30日原告到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裂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住院治疗3天并做了手术,后好转出院。后经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伤达“伤残十级”、“需继续治疗费用20000元”。因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伤后各种损失55573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人周某,辩称,原告诉称我们是同工同酬,而事实上主人家找原告和其余被告做工的时候我不在场,他们的做工方式和工资计算方式我不清楚,那时我还没有加入进去,我们根本不存在同工同酬、共同雇佣,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其受伤与我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法院判被告各人赔偿原告损失各4619.60元,本人想反诉,请问是否可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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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31 17:56
建议带上判决书当面咨询律师,是否胜诉主要看证据来判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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