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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界限纠纷案的官司如何打?

广西-桂林 08-18 10:54  悬赏 20  发布者:云中画面 给我留言  回答:(0)
民事起诉书
    原告:何 某某,女,汉族,1950年12月15日生,文盲,
   被告:田某,男,汉族,40岁左右。
诉讼请求:
1、被告将侵占原告房屋北面预留大约一点四米宽,长约10米,约14平方米(以合同为准)的宅基地恢复原状,停止侵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被告强行侵占原告宅基地约14平方米左右。
一九九0年六月,生产队因实行生产责任制,不再使用管理,将集体遗留的房屋两间半,经生产队全体群众讨论一致同意,实行投标出卖。我以玖佰元,投得最高标,获得这两间半房屋的所有权,这两间半房屋边界;东凭大路为界;南凭墙脚一尺五寸;西凭滴水为界;北凭学校墙脚为界,现场交清费用并立下合同字据为凭。
二O一四年原告在政府关心下,将此旧房进行危房改造,并在北面预留大约一点四米宽,长约10米,约14平方米(以合同为准)的宅基地以方便对外墙粉刷,而此预留地现已被被告强行霸占。
    另外,被告未取得准建证而擅自建房,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以取缔。
    而被告在2000年之后所谓的购买学校房屋,实属无效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时间上,我于1990年6月,购买集体房屋(合同为证,其中,被告及被告父亲在合同上签字为证)。在被告于2000年之后购买学校房屋(集体所有)具体购买时间不清楚。
第二、被告明知原告所购买的集体房屋的北面与学校房屋的南面共一面墙,而不存在滴水地之分界,却与村委签订购房合同时,特意注明与原告房屋北面的共一面墙写成以滴水地为分界,而这两房屋共一面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合同为证),根本不存在以滴水地为分界之说。显然,被告的所谓购买合同存在严重的欺诈性。
第三、被告所谓的购买学校房屋,是在村民们不知情,且没有经过公平、公正、公开招标的情况下购买学校房屋,实属无效购买,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致
      县城关人民法庭          
                                      具状人:
    附件: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房屋购买合同一份;
2、房屋改建建后照片4张;
3、见证人(见合同):(1)生产队全体村民
                     (2)村委干部成员
4、其它:(1)建设用地批准书一份;
         (2)建设规划定点通知单一份;
         (3)村委调解意见一份;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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