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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黑龙江-哈尔滨 05-11 22:08  悬赏 0  发布者:肖福庆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2006年6月 买了一处住房,我怕上当受骗要求其出示了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明手续,并且还给我出具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房屋归其所有。我要求先给我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后才付 房款。因为我相信政府给我把关,如果房屋有问题一定不能给我办理过户手续。经房管部门审查无误后给我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至此我才象 其 交付全款15万元。2008年此房动迁,我与开发公司签订回迁协议并交超面积集资款,2008年十月市法院马法官判决我不是善意取得。原因 是2008年房屋动迁的价格为2600-2800元,我买的价格偏低不是善意取得。判归卖房人的媳妇所有。当时我不服就去问马法官为什么拿2008年的房价去衡量2006年我买房的房价是否是善意取得。他说他疏忽了,让我去省法院申述,经过省法院一年多的审理,发现有问题发到市法院重新审理。2010年市法院又维持了原判,理由是我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交易价格不合理。我认为我不是善意取得是错误的。1,我审查了房屋的全部手续,并且经房管部门的审查。2,2006年的房屋价格就是每米1500元(有房屋当时的动迁协议),而法院以2008年的房价每米2600-2800元,认定我购买房屋的价格偏低是错误的。因此我能尽的注意义务已经尽到了,我是明显的善意取得。我今年已经72岁了,我用我一生的积蓄买了这个房屋,因枉法裁判现在却要化为乌有。  为了房子我打了好几年的官司了,现在连住处都没有因为上火我现在眼睛都看不见了,希望能给一个年迈老人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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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11 22:55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应当属于合法买卖,建议尽快上诉,需要帮助的,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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