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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协议真是违法了吗?该如何申诉,怎么补救。段某是什么行为?请求代理可否支持?

云南-昆明 05-21 10:28  悬赏 0  发布者:愤怒的洋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你好!原告杨某石林人,与本县段某2006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段某之前取得该小宗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协议将此证交给我,承诺协助办理转让手续等。但段某一直拒绝配合变更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5月18日石民初字第280号判决。其一、段某确认签了协议收了28万。庭审中段某辩称自身未开发达到《房管法》第38条1款之要求为无效合同。其二、段某当初故意隐瞒《国土局签订的合同》“未交”庭审确认。我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协议最终判决为无效。请问该协议真是违法了吗?该如何申诉,怎么补救。段某是什么行为?请求代理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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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1 10:36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该符合条件并报请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才可以。既然已经认定为无效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关款项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回复时间: 2011-05-21 11:08
您好,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完成主体工程的25%,否则,转让是无效的!你可以继续上诉,同时如果协议经终审判决被判无效的话,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为段某具有欺骗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的行为,你可以要求他赔偿由此给你造成损失!具体问题可以和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5-23 13:04
你好,
   如对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可作为有效合同。如未完成功25%以上的投资,法律上禁止转让。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转让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有其他损失还可主张经济赔偿。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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