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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面积超去,约定面积

新疆-克拉玛依 09-09 17:14  悬赏 0  发布者:热合买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5月原告和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胡女士商谈,购买该公司正在开发的商铺,上下两层,一楼面积53.76平方米,二楼94.94平方米,共计148.7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先支付5万元整,原告在2013年6月25日、8月14日分别向被告帐户支付订金人民币5万元整和25万元整。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商铺位置在南胡二期,南新路与石化大道交界处向西南方向200米处。由于工作关系2013年9月6日原告的工作关系调遣到北京,这样夫妻双方的工作关系均不在克拉玛依,于是原告9月初对销售人员胡女士通知,由于目前我们夫妻双方均不在克拉玛依上班,下一步公司可能原告全家的户口也调出克拉玛依的计划,原告取消购买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商铺计划,希望被告退还给原告,原告所支付的订金,对方说要扣除违约金,原告不同意,因为双方之间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到了2013年12月,原告单位开始办理全家户口调出克拉玛依的工作,原告再一次找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说明情况,要求退还订金,被告讨论后回复,扣除5.5%的税(16500元)后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发生买卖行为,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所以不可能出现税的问题,原告不同意。
    被告应该退还给原告支付的全部30万元整订金,一分不少。
2014年4月初被告打电话给原告,邀请商量解决问题,商量后双方同意商铺总价定为116万元人民币,一楼面积53.76平方米,单价11 000元,二楼面积94.94平方米,单价6000元,面积共计148.7平方米。被告要求原告,商铺9月中旬完工,原告尽快支付剩余房款,原告2014年5月4日、12月4日,分别支付给被告30万元整、56万元整,共计86万元整,累计116万元整,全部支付完毕,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商铺2015年6月30日完工。
2014年12月末被告通知原告,商铺实测面积超出原面积10.61平方米,要求补交房款5万9仟2佰70拾元整。
原告认为商铺超出面积比较大,超出原来购买规定面积的3%以上,达到7%。
原告愿意支付商铺超出面积3%以内(含3%)的房款,剩余部分,要求开发商赠送给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多次要求退款,开发商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口头同意退款,但到目前为止没有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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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9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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