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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2月份前后参加工作,2年后也就是2015年4月份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浙江-台州 09-11 06:5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3年2月份前后参加工作,2年后也就是2015年4月份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2015年9月8日,突然书面告知我,由于公司一直以来订单不稳定,介于个别组暂时无事可做,公司决定,给予我放假十一天,放假时间从2015年9月9号-2015年9月19日(也就是第二天)开始不用来上班了,放假期间打卡纪录无效。放假还指定我一人,因为劳动合同没到期,公司没说辞退我,但是意思很明显是想以这种无薪放假的形式来解聘我,之前公司用这种方法无缘无故解聘了很多员工。公司在正常运营中,也没有停工,就在说给我放假的同时还在招聘新员工。我在公司没有犯过什么错误,也没有做过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公司就随便找了个理由说我工作能力不够就想用这种办法来达到解聘我的目的,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他们具体触犯了哪些法律?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需要搜集什么相关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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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11 10:35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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