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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求助,想以侵权打官司

浙江-嘉兴 09-16 14:56  悬赏 0  发布者:yannan……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我工伤,等级7级,一次性伤残补助按缴费基数给的,但这个缴费基数明显太低,针对这个问题我找过劳动仲裁和当地律师咨询过,都说这个基数是政府认可的,不予支持。有个律师说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法院和当地律师已经达成共识,是不会受理的。
    另外,我是烫伤,按工伤评定标准,我对评定结果是认可的,但我本身情况比较特殊,我20多岁,未婚,烫伤除了身体上比较隐蔽的地方外,还有双手和脖子,可工伤评定标准里面对这没有特殊对待。加上上面说的缴费基数的问题,因此特别憋屈。因此想从安全生产法这一方面请求人身伤害侵权赔偿。
    我掌握的情况有,发生工伤时,公司属于超范围经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岗位无证强迫操作。希望戴律师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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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16 15:12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可能涉及工伤认定问题,其工伤认定相应规定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进一下问题可以本律师电话联系。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1] [5]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问题由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王越华律师(原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工伤案件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回答日期:2015-9-16 15:11:37
追问:

我认定和等级鉴定都做了,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涉及到缴费基数的问题,公司缴费基数和本人实际平均工资相差很多,我想要求公司补齐这个差额。可劳动局和仲裁都说不支持

回复时间: 2015-09-16 16:53
缴费基数的问题。可以诉讼解决。
追问:

可仲裁的人说,这个基数是社保局定的,打官司就是和社保局打官司,还说和政府部门打官司,是打不赢的

回答:

不是打不赢。是劳动者自己怕麻烦。你把仲裁的人说的话录音录下来。那才逗了。

回复时间: 2015-09-17 08:26
你好,工伤的话缴费基数的问题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局对未达到基数的单位予以处罚。但是你要直接仲裁基数问题,是不会支持的。交多少属于社保行政机关管理范畴。
公司超范围经营问题,安全许可证有无问题你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第三,关于达成共识问题,这与律师是100%无关的,赔偿多少与律师也无关。律师当然希望当事人赔偿多这样收费也会提高。不可能存在你说的达成共识不受理因素。
追问:

非常感谢付律师的解答,但还有3个问题:
1.因为缴费基数的问题导致我的赔偿少了很多,但咨询过很多本地的律师,他们都不接这个案子。向社保局投诉的话,社保局是不是也只会要求公司改正缴费基数,而要不回给我造成的损失。
2.我找劳动仲裁,是要求公司补齐缴费基数和本人实际平均工资的差额,但他们不受理。
3.超范围经营投诉的话,固然可以让公司受到处罚,但怎样才能找回因超范围经营给我造成伤害的损失。

回答:

1、你可以要求补交你的基数,提高之后也就可以了。
2、一般现在仲裁委操作还是以公司交费基数为准,确实无法纠正
3、公司经营受处分也无法找回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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