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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内蒙古-呼和浩特 09-19 00:29  悬赏 0  发布者:hongma…… 给我留言  回答:(0)
因为我不懂土地法,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大窑村委会2012年把我家的《承包土地合同》内的**补偿款以继承的方式发错给已迁往包头工作40多年的一个市民人.一部分征用十年,一部分长期使用,事后,我要求纠正错误时,村委会软弱涣散,不尽其责,一直没有纠正。2014年5月26日我把诉状送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法院,一位庭长接受了诉状,10月17日法庭在村委会现场开庭调查此事,确实了事情的真实性和错误性,事后,我去找村委会 村干部说!违法领取补偿款的包头人扯皮耍赖不给,你去找法院,我已经70多岁了 丈夫已去世 只好去法院,常给庭长打电话,庭长说包头人有病,住院的了 等等!在等等!!!
      在2015年1月4日我接到法院电话 让5日下去3点过去 当我过去以后  庭长说;包头人说;那地是荒地 是他的; 我沟通不了这个人, 其实二轮承包土地就没有荒地 庭长说 包头人还向我提出了要求,  这要求全是违法无理的要求, 庭长为什么不用法律抵挡呢?  却把诉状摔给了我, 总而言之没结果 让我重新起诉!这答复正确吗?
    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健全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明确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失职要问责 违法要追究 
              为什么2014年5月26日接收诉状? 为什么2014年10月17日现场做了调查?  为什么翻来覆去忽悠了我多半年? 为什么让我重新起诉? 
            呼和浩特日报社的有关注,2015年2月6日记者进行了采访,记者说,他要追踪报道到最后,结果追踪了一直没有报道,我问为什么不能报道?记者说;我也不知道,我再次追问时;记者说;因为涉及土地的事就不能报道。
         《土地法》全文第二章,第二条明确指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人家宅基地和其他地的继承权。法律规定,土地被征用后,其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组织成员所有。而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是户籍。
    请问土地的事为什么不能报道?这些法律依据都是无济于事的吗?
    请问记者的责任权限是什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为什么涉及土地的事就不能报道,这答复正确吗?
    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为什么法无规定就要为,法定责任就不为.
            岗位没有责任,工作没当使命,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
     2015年5月26日,我详细把材料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法委,纪检委,同时递给了他们,这些部门的领导干部让我们等电话,不知道为什么至今也没有回应!!
        2015年7月21日,我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法委询问情况,我见不到接我材料的人,接访人给了我个电话,政法委的干部用电话回复我,不按信访事项正确办理,反而为法院狡辩,推诿,敷衍,推延,我要求给我写出书面反馈情况,政法委干部说;我们这里就没有书面反馈回复信访,只能口头回复我看到他们信访室内的墙壁上有明确的《信访事项办理条例》要求,他们为什么不按《信访条例》办事?
       2015年7月24日,我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纪检委询问情况,接访干部向我详细调查事情,同时无理由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向我瞎狡辩,推诿,敷衍,推延,欺哄着老百姓,我问这纪检委干部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不给任何回复,你们墙壁上挂着的《信访条例》是看的?还是用的?纪委干部说;这不是我们的信访条例,我们有纪委自己的信访条例,这个信访条例是信访局挂在这里的,是信访局的。请问信访局的信访条例挂在纪检委的工作室内有意义吗?
      2015年7月24日,同时也向新城区政法委再次提出按信访条例给予书面情况回复。
      2015年7月29日,我向新城区纪检委提出按信访条例给予书面情况回复,从5月26日把材料同时送给政法委和纪检委,为什么俩个部门三个多月事情不能解决?是什么原因?失职不能追责?为什么不能给一个明确的书面回复说明。
      请问;为什么制度和规则不能落地生根?为什么不能履行 监督责任?营造清风气正。
     希望;各级党委把纪律挺在前面让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联系电话;1584917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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