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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广东-广州 06-02 13:26  悬赏 25  发布者:东方1号 给我留言  回答:(8)
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本人于2010年12月签定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2011年2月15日前完成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于2011年1月10日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房产证需从新测绘而堆迟.最后房产证登记日期是2011年2月16日.于是买方状告我违约.请问过户是以递件为准还是以登记日期为准呢?我违约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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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02 13:26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1-06-02 13:31
从递件就视为你过户
回复时间: 2011-06-02 16:29
你好,无资料,你情况说的不清楚,如有需要可以来电联系陈丽云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6-02 16:30
递件行为表示你已经履行约定,至于登记日期会是多少号,这是行政工作,你没法预见的.您上面的咨询内容不是太详细清楚
回复时间: 2011-06-02 19:06
你没有违约。2011年1月10日,你们递件已经促进交易进行,但因买卖双方不可预见的因素,而迟延登记,因此,你不存在过错,并且也没有违约。

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1-06-03 01:00
属于房管局测绘造成的迟延,不属于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6-03 11:40
相差一天,虽有违约,但情节非常轻微,责任不大的。
回复时间: 2011-06-03 22:03
你没有违约,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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