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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能否收回已死亡村民土地

陕西-榆林 06-07 19:25  悬赏 20  发布者:黄羊墩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某,女,系定边县石洞沟乡石洞沟村一组村民,丈夫已于多年前死亡,二轮土地承包前该组只有其一个人土地,子女户口都迁往宁夏贺兰一个乡居住。张某也于1993年搬迁至子女居住地居住,但户口仍在当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本人既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张某于2000年死亡,该组村民小组于2006年10月通过召开三分之二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收回了张某的土地,并转包给了本组另一户村民,现在张某儿子要求要回他母亲土地,我想问一下专家:1、村民小组能否收回张某土地,2、张某土地能否归还她儿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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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07 19:3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承包期限内,村民小组无权收回土地,张某的儿子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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