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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分地款不合理

陕西-西安 06-08 19:24  悬赏 20  发布者:zhangj…… 给我留言  回答:(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与2009年达成收养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且同年12月份被收养人已在本村落户,与2010年,村民小组分地款发放时,不认同被收养人为本村村民,不予发放征地款。请求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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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08 20:0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收养必须依法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2,如果只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与2009年达成收养协议,经公证处公证,收养关系并没有依法成立;
    3,既然在本村落户,就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不过超过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落户的的情况除外。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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